公诉人自我精进的“三阶层”路径
本文转载自法律读库公众号。
编者按
公诉人的基本功是什么?又需要怎样进行修炼?
作者简介:张杰,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,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生。
题记
今年9月,经组织推荐,我有幸考入清华大学“高端公诉人法学硕士班”攻读刑法学硕士学位。期间,点滴细碎思考,不成体系,记录于此,不当之处,欢迎各位公诉同仁批评指正。清华园三个月的学习,就是一个不断做“加减法”的过程。所谓“加法”,就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刑法理论;所谓“减法”,就是学会了去除冗杂的错误观念,重新回归基本常识,回到一套简约而不简单的自我精进范式上来。亦即,比照犯罪认定的“三阶层”,公诉人自我精进,其实也是一个逐渐深化的“三阶层”范式:“想明白”“写到位”与“讲清楚”。做好了前一步才能更好的开展下一步,三个阶层都有效完成之后,公诉人的基本功应该比较扎实了。
一、“想明白”,大量阅读与输入
阅读,是一切学习的基础。唯有大量的阅读与输入,才能弥补个体经验的有限性。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来看,“输出”对接的是直接处理各种案件与问题,是一种结果的状态,更直观,更具有可视性,似乎更重要。但是,输入也同样重要。输入是行为,是不断吸收的过程,是为输出做准备。没有长期持续不断的输入,很难进行有效的输出。公诉人必须同等重视过程与结果,坚持“二元论”的思维方式,持之以恒地做好阅读,想明白刑法中最基本的问题,搞清楚刑法最基本的概念,这是进行输出的前提条件。
一读刑法教材。如今的公诉人基本都是硕士毕业,具备良好的刑法基础知识。但是,工作中解决问题更多的是依靠体系性思考的习惯和能力。无论之前刑法基础如何,都建议选择一本权威学者的教科书进行细致阅读。教材的选择依个人习惯而定,只要能够顺畅阅读下去即可。司法考试的讲义当然也可以看,但是不能仅仅停留在司考讲义的层面,因为这是编者消化吸收过的作品,是别人思考过的成果。强烈建议看教材原著,跟随作者的思路,认真深入细致地整理刑法基本知识,开阔知识视野,思考刑法难题,彻底搞明白刑法理论的体系。
关于阅读教科书,有三个小贴士给到大家:1.相信努力的价值,相信时间的力量。在繁忙的工作之余,再去细致阅读教材,定然极具挑战性。要耐得住孤灯清影,要相信所有的点点滴滴,在时间的累积作用下,一定会产生化学反应,发生聚变的效果,会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几何级数的增长,你悉心浇灌的这株小草,一定会在不经意的一天,成长为参天大树。2.从头读到尾全面阅读。不要跳着读,也不要选择章节读,不能“挑三拣四”和“断章取义”,只有完整地读完一本书,才能了解作者观点的前后关联性、理论体系性,“挑三拣四”只会导致“拣了芝麻丢了西瓜”,最后越看越糊涂。3.借助工具帮助集中注意力。实践证明,无心读书时,心思特别容易游离,有一大半精力都用于集中注意力,只有一小半精力能纯粹用在读的东西上。最容易干扰阅读活动的就是手机。推荐使用手机锁闭工具,阅读时把手机放进去,设置一定锁闭时间,时间届满之前无法取出手机(工具上都有电话接听窗口,锁闭期间不影响接听电话)。通过此种方式,无需太多自制力,就能集中精力于阅读活动。
二读法律条文。有人可能会问,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用到法条和司法解释,很多条文我们已经耳熟能详甚至烂熟于心了,还用再读吗?我的回答是:不仅要读,而且要经常读。在清华大学刑法学的课堂上,老师要求大家随身携带《刑法一本通》,讲到相关罪名,总会要求大家打开法条来看,而且一直强调要“看”法条。毫无疑问,老师对法条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公诉人,但是在授课以及写作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,也总是要打开法条看上一看。其实,每一次看法条,都会对条文有不同的体会和认识。
实践证明,法条,不应该仅仅是我们大脑中的印象,还必须是具体的外化的文字形式,才能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。这种冲击力会提升信息刺激的强度,从而在脑海中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。比如,我们都知道2013年《盗窃解释》规定了:“盗窃未遂,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但是该条解释在解决盗窃未遂的可罚性标准的同时,也回避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,是什么问题呢?在阅读老师布置的“犯罪未遂”专项论文时,准备看一下盗窃司法解释关于数额巨大未遂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,打开条文才发现,原来该解释回避了加重数额未遂犯的量刑幅度问题。当你经过思考后用眼睛“看”到条文时,那种视觉冲击极为强烈,很难忘记,远远比别人讲给你听的印象深刻。
三读疑难案件。公诉人个体办理的案件毕竟有限,只有多看疑难案件,才能最快拓展知识面,提升办案水平。《刑事审判参考》《人民司法(案例)》都是必不可少的素材,同时可以关注各大公众号推介的各类疑难案件,重点关注案例中分析论证的思路。若有余力,建议再读一下我国权威学者关于案例分析方面的著作,比如《刑法总论精释》《刑法各论精释》《案例刑法学(总论)》等,这些著作结合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等权威案例讨论理论问题,针对性很强,对于提升案件的论证能力很有好处。
这里,也有个小贴士给到大家:看案例一定要养成习惯。比如《刑事审判参考》要出版一期看一期,不要积攒,攒的越多越没有勇气看,不要等到参加考试或者比赛时再看。这样虽然能集中一段时间短期记住,但是考试或者比赛完毕后,难免会逐渐遗忘。所以要及时看,利用零打碎敲的业余时间就完成阅读,负担小,效果好。养成习惯后,甚至可以在《刑事审判参考》正式出版前到各个公众号提前阅读相关案例。
二、“写到位”,全面训练与转化
写作,是把输入的外在内容转化为内在知识的过程。在文字表达方面,最大的困惑和痛苦就是“不到位”,词不达意,给人隔靴搔痒之感。写出来的东西虽然看着也对,但就是感觉缺一点火候,落实到纸面的东西就是跟想的不完全一样,没有能力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地完整、清晰。其实,写作是一种独立的能力,写作能力并不当然与阅读能力或者阅读量成正比。即便书或者案例读的再多,若没有经常动笔,写作能力就不可能随之自然提升,写出来的东西仍然会词不达意。必须经过刻意训练,方可有所精进。
一写读书笔记。权威刑法专家的论文,基本都是对刑法理论以及实务热点难点问题的系统解析。认真阅读一些论文,可以极大丰富知识视野。以笔者经验来看,论文阅读要注意方式方法,否则,抓不住重点,找不到思路,不仅空耗时间与精力,反而可能因为遗忘过快导致严重的自我怀疑。周光权教授在《刑法学习定律》中强调要学会高效阅读文献,指出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写读书笔记。周老师讲的很精彩,笔者学习时日尚短,领会不深,就目前浅显的思考,与各位同仁分享与交流。
读书笔记中要体现出文章的中心,文章有几部分,每部分作者想讲什么,每部分用一两句话概括一下。对于论文中涉及的专题,现有的研究是什么,目前实务中面临哪些问题,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,作者有哪些想法,亮点是什么?对于本专题,你原本有哪些想法和问题,作者的论证帮你解决了哪些问题,哪些“金句”可以摘录下来,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住;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,结合作者的研究,你觉得应该如何解决?
二写案例分析。我们面临各种案件,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准确的判断,并且给出充分的论证。刑法理论是一种很好的论证工具,但欲使理论真正为我所用,必须得将理论的精妙之处归纳演义,融化到案件办理中,淋漓尽致的泼洒出来。换言之,刑法理论不能在我们面前“飞来飞去”,我们必须将之落地、适用,否则理论于我们而言就只是“屠龙之技”。
实践中,我们经常痛苦地发现,我们的论证能力低于自己的想象,经常会感觉到“样样行得通,但事事讲不清”,知道某种处理意见肯定是对的,但却讲不清道理。比如,某司机在一封闭小区内驾驶机动车撞死一名行人,只负同等责任,能否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?使用“危险分配”的法理就可以充分论证此类案件。因为在封闭小区内,风险全部分配给驾驶人员,一旦其出现疏忽导致他人死亡,其就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责任。再如,类似于非法侵入住宅罪、袭警罪、危险驾驶罪,立法似乎规定的都是行为犯,因此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以“被告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”为由,移送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。公诉人在说理时如果只是使用“情节比较轻微”“情节显著轻微”“社会危害性较小”等一些较为笼统的表述,显然缺乏说服力。其实,从理论上来说,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虽然不需要判断结果与具体的危险,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,判断行为本身是否蕴含着实质的危险。如果不具备实质危险,就不是该罪惩罚的行为,也就不能评价为该罪的实行行为。这样论证,对于实践中明显不具备实质危险的行为,自然就可以不认定为犯罪。还有,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第1280号陈春莲贩卖毒品案中,涉及到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时,羁押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,类似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,裁判要旨中分了很多情形,提出根据行为同一性以及牵连性来考虑是否折抵的标准。该要旨虽然比较清晰,但是并不能应对实践中所有情况。其实类似情况,运用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,便能给出完美的论证。亦即,看不同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法律关系,或者是否存在诉的合并,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以折抵,否则不可以。这也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,就是为什么《刑事审判参考》我们看了之后那么容易遗忘,就是因为没有搞明白案件背后的理论逻辑,只记住一些表面的要旨,自然容易遗忘。
三写文献综述。这主要包括论文综述和类案综述。清华大学刑法课程很重视论文综述的能力。针对一个专题,老师一般都会布置五六篇论文。一开始能读下来就很不容易了,再进行分类重组,并且提出自己的思考和见解,确实感觉很吃力。后来随着论文阅读量的增加和刑法理论的深入学习,阅读能力有所提升,才逐渐适应节奏。通过这种群文阅读的方式,针对一个点,及时了解刑法学最新研究情况,梳理出主要的问题,从中选取最能为实务所接受的观点,应用于实务。
论文综述可能对理论基础要求比较高,公诉人平时至少可以写一下类案综述。选取《刑事审判参考》《人民司法》中的类案进行综述分析,了解类似案件处理的演进过程。实践中,有的同仁会以“《审判参考》案件前后都是矛盾的”为由不愿意认真阅读。其实,不仅案例的要旨会发生改变,司法解释也会前后不一,也会不断修改。所以,我们无需大惊小怪,而应当把这种所谓“前后不一”作为很好的研究切入点,了解司法实践对于某一问题的认识演进过程。比如转化型抢劫有无未遂、加重数额属于构成要件还是量刑规则等等,在《审判参考》裁判要旨中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有一个演变的过程,我们完成可以写一些微型的专题小文章,进行一番梳理,这有助于我们了解相关规定的前世今生,理解起来自然会入木三分。
三、“讲清楚”,精准表达与输出
“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。”这句话强调的是讲者责任,提示表达者应当尽力将观点讲明白。其实,从认知方法论的角度来看,只有能清晰地讲出来,甚至随时随地可以谈笑风生,才能说某种知识真正为你掌握,为你所用。
清华园三个月学习期间,感受很明显的一点就是,公诉人表达的场域与专家学者完全不同。专家学者讲课时扮演的是“传道者”,学生会竖起耳朵听,恨不得一字不落地记下笔记,甚至还会录音反复回听。但是公诉人扮演的是“说服者”。无论是平时讨论、请示汇报还是出庭公诉,没有人会以学生的心态和耐心“洗耳恭听”,甚至很多时候听者并不赞同你的观点,你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,用最简洁的语言,以最有表现力的方式,把你的观点呈现出来,并且尽力说服不同意见者。如果口头表达能力不够,听者理解不了你的内容,或者根本不想听,听起来累,你的论证肯定不会有好效果。如果在法庭上也如此,不仅被告人不服气,旁听群众不接受,恐怕连审判长都会不耐烦。
口头表达能力的提升,需要持续稳定的输出系统。清华园三个月的学习期间,笔者一直积极主动回答问题,不怕出错,不怕出丑。一段时间下来,发现词穷意尽的时候,恰恰是进步的良好契机。清华课堂上回答问题,和竞赛时的公诉业务答辩有异曲同工之妙,不仅可以发现知识盲点,而且能够折射出表达能力的欠缺。比如,一些基本概念没有搞清楚,逻辑混乱,语速过快,重点不突出,不能有效传达自己的意见等等。修正错误,弥补漏洞,就是进步的开始。此外,清华课堂上的口头主题报告,也是段炼表达能力的极好机会。阅读完5-6篇主题论文后,将文章的主要内容,在短短的20分钟时间内,用精炼的语言传递给所有的听者,让没看过文章的人也能听的很明白。这与公诉人平日里的案件汇报,在逻辑上相同之处。通过主题报告锻炼出来的能力,可以直接移植到案件汇报。
提升口头表达能力,同样也需要一个刻意训练的过程。除了在平时的案件讨论、汇报以及出庭等活动中有意识自我训练之外,还可以选取一些声音培训类的网络课程,全面系统的训练,力争做到字正腔圆;或者朗读一些新闻、诗歌等等,强化表现能力。在这里,给到大家两个小工具:录音机和镜子。把自己的声音录下来,反复回听,熟悉自己的声音,消除对自己声音的陌生感。只有反复回听,才能发现自己在口头表达上的问题,予以针对性的解决。此外,对着镜子练习,可以帮助自己从视觉、听觉以及身体动静等方面,全方位感知自己表达的状态。通过这些训练,可以及时消除瑕疵,提升表达的自信度。以此要达到的效果是:就算不能像相声演员那样,把每个字都清晰地传递到听众的耳朵里,但只要口齿基本清晰,语速语调恰当,表达连贯流畅,让人听之如行云流水,愿意听你讲话,能理解你的意思,引发共鸣和赞同,表达能力就基本合格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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